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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人是否有权利承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8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 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决定。(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出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 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6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脸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业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方式一般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包含但不仅限于“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 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 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
律师解析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律师解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律师解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程序为: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结束;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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