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以查获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提问涉及的情况,可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以下是有关“以贩养吸”的规定,请参考:
一、《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南宁会议纪要”)、《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做了两点规定:其
一,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其
二,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二、“司法实践中,惯常的判断方式是:嫌疑人贩毒嫌疑人本身吸毒在其住处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以贩养吸”(参考文献:A文:《“以贩养吸”,“贩”与“吸”怎么区分》,见《检察日报》2009年8月30日第三版)。
不属于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的。” 如果需要深入的解答可以返回首页进行即时咨询,拨打咨询热线:,或加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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