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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者年龄16岁

ask****696 河南-周口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02.05 10:37:45 121人阅读

受伤者年龄16岁,右肩粉碎性骨折医院花费2万元事故车辆需倍偿多少,事故车辆是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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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保险公司认定是在赔偿责任内的,那么你的保险公司会按你的投保承担,不在承担范围内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拒绝。无论是医保还是自费的单子,关键要保险公司认可,如果对方自作主张各种检测,该费用你根本不用承担。
车全险这种情况下:
1、单方车损:全额赔偿(但有的公司还有个政策:无现场,扣除20-30%)
2、两车相撞:按责任比例赔偿,假设你是主要责任,调解要承担70%责任,你的车的修理费70%加上对方车的修理费用30%由你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你的车辆修理费的30%由对方赔,但实际都将你要赔对方的30%相抵扣。
3、碰撞财产(如马路栏杆):按定损多少赔多少。
4、其他附加险只是对一些特殊情况发生作用。总的来说,不可能一句话都全了,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017-08-03 06:47:03 回复

未满16岁是童工么,雇佣者有什么处罚答案是是童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童工的年龄界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雇佣童工者会受到的处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第五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第七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从重处罚。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使用童工是否违法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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