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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抵偿的货物抵偿债务不用交增值税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用购买的货物抵偿债务,虽然没有收取货款,但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有偿转让货物。因此,该行为应归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范围,应作销售货物处理,按规定缴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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