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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词范文时怎样的呢

贺** 河南-濮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1.19 13:20:49 4694人阅读

我的朋友是因为在饭馆里面吃东西吃出了脏的东西才找老板理论的,结果和老板越吵越厉害打了起来导致店内受到损害了,现在我朋友被故意毁坏财物罪关起来的,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词范文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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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
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
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
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以上内容就是我为您准备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词范文,希望您能满意

2017-01-19 13:21:49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
一、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卢某、杜某某二人均当庭供述要钱的目的是给胡某、倪某治伤用,并且索要金额不足2000元,亦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与证据卷讯问笔录中有出入,但是结合笔录的形成时间大都在8-9小时以上,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被告人卢某在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该起聚众斗殴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本起事件的起因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无论是起诉书指控,还是各相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证实各被告人没有携带工具。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各相关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及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中都显示被告人卢某没有去殴打陈某某,更没有携带工具去殴打,对于本起事实,辩护人认为应不予认定。
四、被告人卢某具有如下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卢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两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决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李某并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具有以下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雇佣者被告人刘某。
公安证据卷足以证明,本案系刘某朋友方某(姓名为刘某提供,其同为---人)与他人因男女关系发生纠纷所引起,由于方某认为自己在冲突中吃亏,便和刘某商量纠集王某,并雇佣李某等多人,在楼下由刘某通过门禁系统试图将对方叫下来,后未果。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证据卷第29页第13行王某供述:在走的过程中刘某说,倾城之恋紫竹路门口停着一辆奔驰车就是那个拿刀追他哥哥(方某)的那个人的,叫我们去把车子砸掉。其他人都没有说话,我们就上了车。可见本案砸车的犯意是由刘某提出的。另外,当被告人分别乘三辆车至小区门口时,王某供述:刘某就将车窗户摇下来,指着一下一辆停在路边的银白色的奔驰车,说“就是这辆车”,见李某等人没认清车开过了,刘某再次叫王某电话通知李某等人砸车。以上事实有李某(证据卷检察讯问笔录第2页第22行)、陈某(证据卷第95页第14行)等人的口供予以印证。
纵观本案犯罪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不仅是本案的纠集者、犯意的提起者,砸车也是在他的反复督促下实施的,所以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主犯,但其参与的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同案犯刘某,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关注。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起诉书中已认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许某某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其表示对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本案毁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2095元,受害人许某某分两次共计支付维修费用31874元。案发后,李某等被告人亲属多次联系办案派出所、受害人、及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协商赔偿一事,最终刘某所在的昆山东之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5万元整,并为刘某申请取保,以上手续由该公司股东之一王其东代为处理。受害人为此出具了谅解书“刘某等人把我苏Exxxx汽车砸坏,不是针对我的,现在所有的损失都得到刘某等人的赔偿,我很满意,我不再对刘某等人追偿,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刘某等人宽大处理。”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李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刘某公司已足额支付本案的赔偿金,李某等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此终结,但刘某公司可以向刘某、李某等人追偿代为垫付的赔偿金。据此,李某对受害人许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已经终结,并且得到了许某某的书面谅解,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并愿意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反映其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中,虽然刘某供述交给王某300美金及人民币1200元作为雇佣砸车的费用,但王某仅交付李某300美金,现李某愿意积极退回所得全部赃款300美金,以表明被告人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造成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被告人李某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交友不慎、一时的贪欲蒙蔽了理智受雇走上了犯罪道路,恳请法庭念在其系初犯,具有立功情节,悔罪态度亦好,且受害人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并对李某等人表示了谅解,能够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李某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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