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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向住所在国外的人送达法院诉讼文书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公约》的,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由负责转送。具体事项可按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我国和外国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由我国人民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是领事关系公约所承认的,我国已参加了这一公约,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可以接受人民的委托,向所在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即为送达完成。除非该受送达人事前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其接受诉讼文书。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常设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是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中国事务代办,向他们送达诉讼文书简便易行,迅速及时。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但必须是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才行。1964年海牙公约规定,在当地国家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邮寄送达。采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公约》规定此种情况的期间为“自递送文书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故我国法律也规定了6个月的期间。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一般在受送达人住所不明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适用。
解答如下, 被羁押人员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是由送达的,可以直接送达(去、、未成年人管教所)、邮寄送达(由监管部门转交)。 常见送达方式: 1、邮寄送达。通过邮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目前大多数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二是邮寄费用较高,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 2、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绪激烈,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当场和法官对峙,撕毁文书。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司法成本相对较高。 3、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4、公告送达。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张贴公告,一种是报纸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拖的时间较长,既影响了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5、委托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有些会委托兄弟代为送达,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规定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规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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