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这一问题,有以下相关知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刘某、江某、王某三人被控故 意杀人罪一案中,担任王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王某,到 贵院进行阅卷, 并进行针对性的调查。 现刘某、 江某、 王某三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 《赔 偿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亦向贵院提交了《谅解书》及《撤诉申 请书》。根据上述新情况,综合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我们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 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杀人的行为,亦无杀人的故意。
首先,王某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故意杀人。在本案中,王 某共作出六份《讯问笔录》,在每一份讯问笔录中,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 内容一直稳定。王某供述的核心内容均是:“??,他突然被沐足的凳子绊了一下,整 个人趴在凳上,我当时就在旁边,我见状就抽刀也砍了那人一刀,是砍了这个男人的背 部。这个男人很快就站了起来,跑了出去。”(详见《预审正卷 B2 卷》第 32 页) 由此可知,尽管王某的确砍了被害人一刀,但并非砍在致命部位上,且考虑到被害 人很快变站起来,可知王某并未使用致命的力度。随后王某并未追砍被害人,而是快速 离开现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王某根本就没有实施任何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其次,在案证据亦证明,王某没有杀人的故意。王某在《讯问笔录》中明确:“我 当时很紧张,而且这男子马上往外跑,我没有留意到这个男子是否被我砍伤。”(详见 《预审正卷 B2 卷》第 52 页)“我当时意识到了,我们去帮这个忙有可能会发生打架, 需要用菜刀来防身,以免吃亏”。(详见《预审正卷 B2 卷》第 34 页)。显然,王某对 其帮忙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被害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但根据王某的供述及相关案件事 实,其并无杀人的故意,仅存在伤害的故意。
二、李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刘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李某某在赌博时与其发生争执,并用侮辱性言语 对其辱骂(详见《预审正卷 B2 卷》第 97 至 124 页)。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与刘某、 江某和王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亦明确:“2014 年 4 月 10 日,刘某、江某、王某 在广州市海珠区某休闲中心与李某某因赌博问题发生激烈口角, 双方互相推搡并扬言要 教训对方。”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在其出具的《谅解书》中再度明确:2014 年 4 月 10 日,刘某、江某、王某三人与李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某休闲中心赌博时发生激烈 口角,双方争执不下、互相推搡,双方均扬言要“教训”对方。由此可见,李某某对本 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25 点 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 准刑 40%以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对此应予考虑。
三、王某积极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用实际行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核实,被害人之父李某某、之母曹某某、之妻周某和之子李某某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签订了赔偿《赔偿协议》,同意刘某、江某、王某一次性赔偿 60 万元给李某某 家属,其中刘某筹得 50 万元,江某、王某各筹得 5 万元。李某某等四人于同日出具《谅 解书》,确认刘某、江某、王某的悔罪态度,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参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25 点规定 之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 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对刘某、江某、 王某三人予以减轻处罚。2014 年 12 月 7 日,李某某之父李某某出具《收据》,确认其 已收到赔偿款 60 万元。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已向贵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事实上,案发后,王某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一直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家属 协商赔偿问题。但因被害人家属一直坚持索要 300 万元的赔偿,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 这已远远超出王某一家的实际赔偿能力。王某父母、妻子均在家务农,收入甚少,根本 就无力筹措如此高额的赔偿款项, 致使双方在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无法达成赔偿协 议。到了二审阶段,王某家属继续四方举债,砸锅卖铁,全力筹措,后筹得 5 万元款项, 全部赔偿给李某某家属。此数额已远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 初字第 31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38200.50 元赔偿数额。王某及其家属 竭尽全力,超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获得被害人家属出 具了《谅解书》。为此,我们恳请贵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 王某并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被害人李某某对本案的发 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王某已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谅解。为此,我们恳请贵院综 合考虑上述情节,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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