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所说的问题,回答如下,仅供参考。
1、您的问题是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问题。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专业解答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2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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