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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 未经质证, 再审时是否算新证
二审未经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需要符合下面的条件: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当按照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应当组织新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第一条款即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人民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的期限通常情况下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的,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会少于30天,或者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原被告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举证期限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至于庭审过程当中质证环节的时限,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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