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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钱借给某分公司负责人,现在负责人已经变更,我已经上诉,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责任,二审也已经开庭快三个月了,但判决书还没下来,对方总公司发来一张原负责人挪用资金,地方公安已立案侦查,这会不会影响案件判决
可能会影响,但是影响不大,挪用资金也是说明挪用的公司资金,本身就和你没关系
可能吧。
视情节轻重,和恶作剧的程度,并且与受惊吓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关,涉及到司法鉴定。一般来说,失手将人致死,属于较严重的程度,可能会以过失罪处罚。 过失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由于疏忽造成的、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果明知是赝品,而将其作为“真品”出卖则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法定犯罪数额的行为。按照诈骗罪的这种性质,如果故意将赝品当做“真品”出售,诈骗数额达到了犯罪定性标准,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院对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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