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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可否要求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申请宣告失踪有什么条件要求吗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申请。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3.由依法作出判决。人民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涉外婚姻,一方失踪,可以在自己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对方不到庭,会缺席判决。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专业解答婚姻中一方失踪,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离婚。失踪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宣告失踪。法院确认失踪后,再行提出的离婚诉讼通常会获准,离婚可能性大增。
专业解答夫妻一方在自然人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音讯全无且满两年后,如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依法启动离婚诉讼。离婚申请获批准即解除婚姻关系。失踪期限自失去联络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则从战争结束或官方确认失踪日算。确保失踪状态满两年后,配偶可合法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专业解答两种离婚方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公告送达,被告未出庭可缺席判决;如被告下落不明,可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法院发布寻找公告,三个月后无反馈则宣告失踪,此时另一方可再提离婚诉讼。
专业解答被告长期失踪(超两年):法院可直接宣布婚姻解除,无论是否先申请失踪。未满两年者,法院审慎受理离婚诉讼,可能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需充分考量。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不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可不可以对您遇到关于一方失踪,另一方单方面申请离婚,可不可以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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