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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管理者的责任比权利更重要

尹* 云南-怒江 其他咨询 2020.10.29 06:42:45 466人阅读

如何正确认识管理者的责任比权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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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个人理解,管理者首先他自身拥有权利,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的,即管理者属于强势一方,而被管理者是属于弱势的一方。但是对于管理者来说权利与义务永远是恒等的,但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管理者的责任必然要大于权利,唯有这样,才能让管理者合理的使用自己的权利,避免乱用职权、等情况的发生。管理者也必然要认清自身实质上也是服务者,只有将责任落实到位,才能更好的履行其服务者的义务。

2020-10-29 06:44: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变更,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后者亦称法律上的解除,是指法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同样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某种合同关系无效,却在判项中判决予以解除,这显然没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定内涵。 合同解除具有使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实际上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一个新的协议消灭原合同关系;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一般是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即所谓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他方才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也承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还包括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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