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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内容
解答如下,最高人民于1月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庭辩结束前选适用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并没有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做出特别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同时规定,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国外就医超一年也不属经常居住地该解释明确,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介绍,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起算点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较为合理。一般而言,经常居所地将会与住所地重合。在国外就医治疗、被劳务派遣在国外务工、因公务在国外工作、培训学习等都不应属于在国外经常居住,因此,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但书。涉港澳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我国法律没有对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虽然人民一直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但仍需要通过在司法解释中做出原则性规定,为法官处理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可供援引的依据,此前涉台案件已单独制定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业解答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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