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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要如何参加诉讼哪些情形下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苏* 湖北-随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3 13:01:38 408人阅读

在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要如何参加诉讼哪些情形下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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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也有的案件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甚至双方均为2人以上。《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他们都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涉及到每个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话,人民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对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亦须要更换或者追加。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一般都是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也有个别的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如果被追加参加诉讼的是原告,经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经人民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其参加诉讼;但是如果被追加参加共同诉讼的是被告,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不影响人民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出庭的共同被告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人民可以强制执行。人民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共同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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