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没有说明无过错方是就什么权利要求赔偿。如果就该权利是被侵害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婚姻法》没有必要对此类损害赔偿进行规定,因为这在《民法》中早有规定。如果上述权利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也不需要“导致离婚”这一构成要件,所以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如果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精神损害赔偿已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操作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符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重婚行为和长期的婚外同居行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权,这一侵害行为会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因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人民一般不予支持。
3、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
《婚姻法》与《民法》对过错概念的认定不同,《民法》上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后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而《婚姻法》上所说的过错,则是指一方违反家庭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对家庭成员有虐待、暴力等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意图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一方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赔偿?《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从法理上讲,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夫妻虽然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各有自己的人格和权利,权利受到损害自然可以要求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则首先需要确定用于赔偿的财产和赔偿所得财产的归属。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财产归属可以通过约定来解决,即从夫妻一方的财产中拨付出赔偿费用,在约定所得的赔偿归受害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没有析产以前,是无法确定夫妻一方的专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赔偿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赔偿失去实际意义。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
第十八、十九条确立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为配偶之间要求损害赔偿提供事实上的可能。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案件中,受害者若遭遇家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且赔偿没有明确上限。法院会根据家暴的严重程度、时间长短以及受害者的身心伤害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来裁定赔偿金额。如果家暴情况恶劣,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提高,但具体的赔偿数额仍需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
专业解答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务必保留各类证据,如伤痕照片、血迹衣物、凶器等,以及警方笔录、验伤报告、妇联或警方介入记录等书证。施暴者的道歉声明也是证据。尽管可能面临证人不愿作证的问题,可申请法院调查。未成年人证词需谨慎处理,以避免其受到伤害。记住,全面收集证据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专业解答家庭暴力证据来源多样,包括亲友和邻居的证词,需确保他们能出庭作证;医疗记录,如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是重要的受害证据;求助于居委会、妇联等机构并获取其干预或调解文书也是有力的证据。妥善保存和收集这些资料,有助于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
专业解答面对家庭暴力,受害方可通过社区或村委会调解,或报警寻求法律保护。警方接警后会迅速处理,依法制裁施暴者。调解不成,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以离婚诉讼结束这段关系。
专业解答应对婚后家庭暴力的方式有:(一)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二)民事救济: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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