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宣告失踪的程序该如何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的程序怎么走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专业解答劳动者失踪,利害关系人可向司法部门申请宣告其失踪。法院将审查申请,调查财产状况,发布寻找公告(半年)。期满后,根据失踪事实确认与否,作出宣告失踪或终止审理的判决。若宣告失踪,应指定财产代管人。
专业解答按照《民通意见》中的规定来看,其实在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时候,对于这个申请人并没有一个顺序的要求,不过却对申请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时主要就是失踪之人的近亲属,包括失踪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专业解答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进步,在我们生活中的问题形形色色,前段时间网上报道江歌案一例说的就是关于失踪的问题,我国现代社会由于发展比较迅速,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失踪问题现在任然很是猖獗,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法总则中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
专业解答《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下落不明的起算: 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 。2、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包含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这里注意法律只规定了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以。 。3、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这里主要需要掌握的是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指定和义务。
专业解答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失踪的事实。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4.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宣告失踪的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律师解析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析 不是。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能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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