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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是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得,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因此,一般情况下,继承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满20年的,已不能再向提讼,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胜诉权了。
2020-10-09 13:06: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