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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别人作担保向私人借款十万元,借款合同明确借期为两个月,借期满后,在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并未通知担保人,债务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写了一份还款承诺给债权人,承诺一个月后还款,现承诺期满,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还款,请问,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担保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明材料?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首先,您只需要依照前一份担保协议履行保证义务,即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后,承担责任。前一份担保协议的效力不因后一份协议的存在而失效。其次,在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后,现债务人下落不明,您需要重点寻找他可能的藏身所在以及房产等财产状况。若其在当地有房产,您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而后要求还款,在获得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房产。需要提醒您的是,诉讼的提起不受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影响,只要您能确定其家庭住址即可。
可以。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预期违约的规定。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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