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恩施法律咨询 > 恩施商标法律咨询 > 我方认为价格过高,提议商标使用应与企业效益挂钩,外方不认可,请问,税法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我方认为价格过高,提议商标使用应与企业效益挂钩,外方不认可,请问,税法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任** 湖北-恩施 商标咨询 2016.10.01 14:25:11 2483人阅读

朋友公司与一家外方合资成立一家合资企业,产品使用外方商标。现在外方要求支付商标使用费,我方认为价格过高,提议商标使用应与企业效益挂钩,外方不认可,请问,税法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其他人都在看:
恩施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恩施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标志使用费,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是一种特许权使用费,你公司在支付商标使用费时应代扣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因此香港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所得税:《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得税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此条规定,贵公司应代扣代缴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如何计算: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得税: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10%

2016-10-01 14:34:11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