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89054条
您好,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我们是云南省第一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的律师事务所,我所奉行“专业、兢业、优质”服务理念,攻刑以专、相靖以霖。如果您有任何刑事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和需求,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20-10-02 07:5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