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治安大队查处了某娱乐场所,发现了有偿陪侍(一般叫“酒水推销员”),并以700至1000元收服务费,提供陪唱、陪喝、陪舞的服务。认定该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没有问题。 现在就是对该娱乐场所的违法所得怎么认定? 具该娱乐场所法人交待:该娱乐场所的运营模式是,娱乐场所前台收银员按女的容貌先收取70-100元不等的台费。下班后,没有客人点钟的陪侍女就退回台费。被客人点了钟的陪侍女的台费就由其队长(带班人员)所得,队长在娱乐场所里是没有工资的。娱乐场所没有从台费中抽成。我们认为台费是违法所得,理由是台费不就是娱乐场所的营利而变相地发给队长的工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没收娱乐场所的台费妥吗?另娱乐场所的违法所得应该包括哪些?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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