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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是否必须在三天之内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刑诉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实践中,也是必须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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