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县城投公司,是国有企业。拟与一家私营建筑公司合作,合作后私营公司更名,我们参股1%。如何回避私营建筑公司以前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
1、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国企和私营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清楚私营公司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将来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的机制,这些都需要在协议里具体明确的约定清楚。建议请专业律师起草协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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