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庭审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审判长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规定》指出,人民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规定》指出,人民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人民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规定》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庭秩序的,人民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未经人民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此外,《规定》还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另行制定。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所有有资格担任审判长的法官都知道该《规定》的内容,是不可能没有全程录音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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