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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2020-09-20 17:29: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