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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权利吗

宋* 湖北-恩施 子女抚养咨询 2020.09.19 09:23:29 408人阅读

继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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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母可以要求抚养费属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继可子女以其父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应以继子女的名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者由自己保护或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讼的人,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

2020-09-19 09:25:29 回复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其次如果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女方也有抚养孩子的优先权: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7、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8、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9、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10、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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