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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宅基地经儿子从新翻建,老人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中国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谓的宅基地继承,继承的实际上宅基上的房屋的所有权。老人的宅基地后经儿子重新翻建(房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这房屋的所有权是儿子的,不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被女儿继承了。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更名,没有遗嘱,女儿可以主张继承,但需要归还儿子的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女儿有继承权。宅基地是依法使用,要求群众必须符合是本村群众以及一户一地的规定,继承不能保证这两个规定的执行,非常明显根本就不能继承,实际上国家对宅基地实行国土部门审批制度,别的任何方式都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任何理由违反这两个规定违规违法使用宅基地,即房子也不能继承,必须随着宅基地一并发放使用。不过宅基地方面是根据法定家庭关系认定一个家庭,因此儿子有可能属于使用这块宅基地的家庭,那么本来就可以使用,但是不要深究使用权也不要刻意强调是否是合法的,维持现状暂时使用才是根本原则,以后适当的时候政府再执行收回规定依法收回宅基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非农业户口的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权利继承土地的使用权的,但是也要看村委会是否收回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宅基地非农业户口也是不能继承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以,其继承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本条例的规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了未来若干年土地所有权价款的,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期内有相对的处置权,其土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继承。但麻烦的问题在于,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体给农民的福利,是免费给农民用的。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往往不是无偿取得,而是有偿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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