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成年的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确实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所谓负担能力是指作为赡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供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这一条件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已经成年,且能够参加劳动取得生活来源;另一方面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照顾老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被赡养人的子女是法律上的
第一顺序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在他们无力扶养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时,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才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
(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所谓需要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等而需要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孙之间的赡养是
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专业解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可以作为离婚后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中,孙辈通常无需赡养祖父母。但当儿女去世或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具备抚养能力的孙辈和外孙辈则需承担赡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家庭责任与亲情的紧密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孙辈需代替已故或无力的儿女,为祖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怀。这种责任传递不仅是对家族传统的尊重,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体现。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中,孙辈通常无需赡养祖父母。但当儿女去世或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具备抚养能力的孙辈和外孙辈则需承担赡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家庭责任与亲情的紧密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孙辈需代替已故或无力的儿女,为祖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怀。这种责任传递不仅是对家族传统的尊重,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体现。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中,孙辈通常无需赡养祖父母。但当儿女去世或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具备抚养能力的孙辈和外孙辈则需承担赡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家庭责任与亲情的紧密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孙辈需代替已故或无力的儿女,为祖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怀。这种责任传递不仅是对家族传统的尊重,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体现。
专业解答按照现行法律,孙子女并无直接赡养祖父母的责任。但是,当父母无法承担这一责任,例如已过世或丧失抚养能力时,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需肩负起照顾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细致考虑,确保了老年人在需要时能得到足够的照顾和支持。尽管孙子女并非法定赡养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他们仍需承担照顾祖父母的责任,这反映了法律对家庭亲情和道义责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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