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合同法中代为清偿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本文主要解释代为清偿的内容,以及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第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第
二、那么,什么又是债务转移呢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
三、综上所述,我们可知两者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二、债的清偿与履行有何区别债的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所讲的。为实现债的目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债务得到清偿从而使债归于消灭,是债的履行的效果。由债权实现方面观之,债务人履行债务固属清偿;而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目的而为给付行为,也属清偿。此外,依强制执行或实行担保权而获得满足者亦应包括在内。债务人为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有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为债权人提供劳务;二是法律行为,如物的交付;三是。债务人履行债务需有债权人的协助时,债权人不为协助,是为受领迟延,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不足以消灭债的关系,并非清偿。一般来说,债权人不是债的清偿的当然受领人,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
1.当人民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接受清偿。
2.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当债权人是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时,其受领权归于清算组,而作为债权人——破产企业则无权接受清偿。
3.如果债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受领权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能行使,或由其监护人带为接受清偿。因此,债的清偿与债的履行有如下不同:
1、债的清偿一种效果。债的履行是动态的作为或。
2、债的清偿不以债权人为当然受领人。而债的履行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行为。即使是有第三人代为受领,也是在债权人的授权下,针对债权人所为,由债权人接受履行。
3、债的清偿不一定由于债务人的履行而实现。第三人的行为,强制执行或担保权的实现都可能实现债的清偿。但债的履行则是由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或双方约定的第三人主动的作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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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转让与追偿权的区别是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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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债务清偿期和债务履行期没有明显的区别,债务清偿期又叫做债务的履行期和债务的给付期,是同一个概念。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于债务的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律师解析 债务已届清偿期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判决应当履行的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自觉履行,债权人也可请求清偿; (2)自清偿期届至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清偿期是确定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间届满时起不履行的,负迟延责任; (4)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自清偿要求提出时负迟延责任; (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都届清偿期的,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二人互负内容相同的债务,且都届清偿期的,可以互相抵销双方债务。 已届清偿期的,会有一个清偿期间,清偿期间届满,这个债务就是到期债务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履行期限在内。履行期限既无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的,可依债的性质决定,可依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 依上述规则都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期间的规定处理。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并不是先偿还债权人,其有一定的偿还顺序。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2、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4、适用的法律不同。正常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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