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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款利息如何计算的复函
1998年8月5日,最高人民向天津市高级人民作出《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该函的内容为,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二审对于一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判决应于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在二审期间对于债款应计收利息,但不应加收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期限为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人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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