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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020-08-26 07:29: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