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判决与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区别:
1、维持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2、履行判决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针对的是。
3、确认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主要存在于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效果,撤销或变更已无意义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经结束的案件。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包括: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发育那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撤消判决意味着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对的监督和制约。撤消判决分为全部撤消、部分撤消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消。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4、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对诉讼不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对变更处罚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以满足行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规定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建议,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最能发现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为了使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能够落实,必须要建立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启动机制,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市政府法制办就要发挥出这种启动机制的作用,如发现市工商局对市政府作出的撤销罚款的复议决定不予履行,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它们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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