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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因约定而免除

易** 云南-丽江 收养赡养咨询 2020.08.20 19:19:35 466人阅读

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因约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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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因约定而免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2020-08-20 19:20:35 回复

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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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能因此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律师解析 父母没有尽到养育孩子的责任,在年老后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出现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是却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是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义务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和平的一般民法理念来衡量。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对这一问题有简答的解答,“我们认为,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能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如果仅仅是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法院并不会支持子女免除赡养义务。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是因为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这一行为而给子女的生活、教育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比如说因为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使子女无法及时就医造成其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再或者说因为父母多次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使子女的心理、精神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等等。总之,何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个案中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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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3 10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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