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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董** 江苏-苏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16 18:32:45 317人阅读

法院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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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2020-08-16 18:33:45 回复

  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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