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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对胎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权益保护?

母* 香港-新界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8.07 10:38:19 395人阅读

姑姑3个月前检查出怀孕,在家里养胎期间姑父突发车祸抢救无效死亡,没有来得及立遗嘱,所以只能按照顺位继承,姑姑的意思是自己和没有出生的胎儿还有姑父的爸妈平分,但是姑父的爸妈不同意,说胎儿都还没出生不应该继承遗产,法律上继承法对胎儿有没有权益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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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2020-08-07 10: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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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8条明文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020-08-07 10: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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