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前有人打电话要求我投资入股,后来我经过考虑决定这个项目可以做,所以我花钱入股了,但是为了能够保护自己,我是匿名的,咨询一下隐名股东对外民事责任有何规定
隐名股东,即隐藏名字的股东,他即使出了资也很低调,不愿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任何一个地方,而是另找一个人对外代替他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个人叫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苦逼的没有出现在《公司法》中,但是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算是给了他一个名分,让他得以合理合法的存在。所以,他经常拿着《公司法解释三》里的第25、26、27条瞎晃,意思是告诉大家他终于从他婶婶的脑海里蹦出来了! 在这个走着路都能被大树砸到的年代,存在就意味着风险。隐名股东的最大风险就在于他太低调了,低调到不仅大家都不知道他的存在,连工商登记上都找不到他。大家都只知道显名股东。这显名股东生活无忧倒还好说,可要是个缺钱买房结婚的主儿,保不齐还真干出点捅隐名股东刀子的事儿。比如背着隐名股东悄悄的把股份卖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隐名股东再着急,也只能边掐着显名股东的脖子,边朝着人家第三人干瞪眼。另外,如果显名股东离婚了,或者死了,这部分股权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有句话讲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外面危险就憋在娘胎里不出来。显名股东再精,也有法子治他。笔者就帮隐名股东总结了下面几个办法,虽然常规,但如若做到,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第
一,选个自己信得过且知根知底儿的人做显名股东,并相信友谊可以击败金钱,即使被坑了,也权当交学费! 第
二,和显名股东签一份缜密的出资协议,不多说,拿着这份协议去找律师咨询、修改直到满意!这份协议里必然要有的是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高额的违约责任及明确的约定该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第
三,按照这份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认真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并要求显名股东对你的出资金额、到账时间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你的存在,那么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一同出具这么一份书面确认书更好; 第
四,到当地公证处咨询这份出资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如果可以,那么毫不犹豫的办理公证; 第
五,在拿着出资协议找律师的同时,一并把公司章程拿给他,让他找出公司章程中不利于你的地方改掉; 第
六,如果可能,就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重要文件等放在自己这以便于掌控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完善,以及沿海特区、西南部经济迅猛发展的势头,还有国家对于外商投资、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限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隐名投资人”,用隐名的方式投资,跟以前的“隐名买房”,“隐婚买房”一样,都有着诸多的规避便利,以及更多的潜在风险。虽然处于刚性法律和利益,必须这么做,但也要在法律模糊的界带内,用最高的技巧去规避风险。一、隐名投资的概念、层出原因及表现形式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或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为显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为隐名出资人。投资主体上,隐名出资人可以为自然人或公司;投资形式上,隐名投资人可能附着于一个或几个显名股东身上;在经营方式上,不管隐名出资人是否控制、参与管理,或只是纯分享股东的权益与分担股东的风险,都属于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对投资的限制,出于规避法律的需要,或者投资者的身份不宜公开,或者为享受国家某些优惠政策等等,投资者不得不采取隐名的方式。隐名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现以内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在内资企业中的存在的隐名投资表现形式:
1、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享有购买股权资格的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而拥有经济能力的投资主体不享有购买资格。
2、公司法规定未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发起人股份不得转让,据此,原投资人有意提前转让股权时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用私下的协议转让形式进行变通。
3、境外投资者用国内投资者的身份设立生产性企业的情况也有存在,原因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时需受到注册资金限制,并且在购买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也有诸多困难,而内资生产性企业在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受到的限制较为宽松。 @在外资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存在的隐名投资表现形式:
1、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通常采取授权资本制,分期进行出资,有些境外投资者第一次在国内投资失败后,第一个设立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尚未出资到位,债权人往往会采取追诉股东的形式主张其债权,境外投资者在设立第二个公司时,为了规避补足注册资金的偿付责任往往利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进行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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