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朋友注册了一间物流公司,首先他和另一位朋友已经合伙经营了。后来我又加入,三者为合伙生意。他俩以6部车辆60万元,我以30万元入股。说好我现金30万元为公司资金使用。可经营中,注册的他竞把现金30万元变为己用了。经多次商量,他承认已经用了公司这30万元,可是一直没归还。他是否是挪用公款了吗?
你的问题很常见。我刚刚看了一下。三个月内归还可不是你理解不负责任的意思。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罪但是事后补上可能酌情从轻处罚甚至主张免予刑事处罚。但不影响挪用公款罪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2020-09-30 05:06:5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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