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惹上一点纠纷了,跟一个合作伙伴之间有点财务的纠纷,双方争执不下来,现在申请了仲裁,想要了解一下啊,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上诉吗?
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院驳回不予执行,可以考虑为一种执行行为。这样,申请不予执行的一方,可以以法院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的行为违法为由,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向法院(这个应该是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也应该是中级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该法院对执行异议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此种方式间接取得复议权(类似上诉权)。以后,建议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诉讼,仲裁较乱,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征。
2020-06-07 15:24:56 回复
1、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的,只适用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
2、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可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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