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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不正当关系。怎么去刑诉

139****7355 云南-保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5.23 22:50:05 355人阅读

不当得利,是不正当关系。怎么去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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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昭通 咨询解答:80条

您好(?▽?)不当得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您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起诉。

2020-05-24 15:2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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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如何区分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力呢,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即: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中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时,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2020-12-02 09:41:00 回复

1.行为人因行为而获益。获益须是财产上的利益,但不限于财产权利,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具体可分为利益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类——前者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或使用他人权利,也包括既存财产权内容的扩张;后者指原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会通过攀附他人商誉、窃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为行为人增加竞争优势,夺取交易机会,最终直接增加其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则可极大减少行为人宣传推广和研发等本应支出的经费,大量节省时间和费用成本。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同时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行为人的获利。2.他人受有损失。损失的形态与取得的利益相对应,同样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前者指既存财产减少,后者指可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破坏了权利人在市场先占方面的竞争优势,也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甚至其可因开支节省而大打“价格战”,大量挤占市场空间。在不考虑商业风险的情况下,这必然会使持续投入大量宣传、研发经费的权利人无法取得本应收获的报偿,可归入财产的消极损失。此外,仿冒后产出的劣质产品还会降低权利人社会评价,对其累积的商誉造成贬损,这应属于财产的积极损失。3.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在商誉所有者或商业秘密权利人特定的情况下,获利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不难见出。此外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不当得利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合同法》就违约损害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一般指守约方通过生产、经营、销售可实现的利润(而非营业额)。完全赔偿原则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理预见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本解释第三一十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本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在诉讼中,一般应由守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与数额负举证责任。合理预见规则中,预见的土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损失的大致范围,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理智正常的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可参见《种子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称,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代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将前述第四十一条中的“可得利益损失”细化为“以该林木品种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平均产量的差额,乘以当年同类品种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林木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兰十三条亦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修种子的经营者或者种子代销者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一)购种价款;(二)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三)可得利益损失。对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种类农作物在本乡镇前3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当年实际产量,再乘以相同品种当年的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3年平均产量的,按照当年该类农作物在本乡镇的平均产量并按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同类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人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中亦规定: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千“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的规定,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1)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2)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人为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一必要的缔约成本;(4)不得适用可得利益损失的例外原则。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欺诈的规定、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已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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