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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国家为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明礼诚信的公共道德,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对电价、电费和电费回收作发生许多明确的限定,特别对逾期未交纳电费的用户,作出新的经济处罚限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限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公司能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量超出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公司可按照国家限定的流程停止供电”。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限定计量:
2020-04-22 21:49: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