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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是民事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ask****523 四川-泸州 其他咨询 2020.03.09 12:42:24 322人阅读

那些不是民事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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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14:4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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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心达成和解协议,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以后再一次提起诉讼而消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符合这一条件。

二,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为之,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

四,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选定代表人进行和解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2020-11-20 17:44:28 回复

解答如下,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1、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身(现胎儿也已经有作为民诉当事人的能力)便具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只是诉讼行为能力可能受限、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您好,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
2、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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