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1、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身(现胎儿也已经有作为民诉当事人的能力)便具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只是诉讼行为能力可能受限、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您好,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
2、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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