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可分为:
①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②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③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长春乡村宅基地表积准则参照吉林省准则,乡村住宅用地每户不超出330平方米。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 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下列准则:
(一)乡下户(含一方是乡下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乡下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乡村当地非乡下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工人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出准则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能够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出准则部分必须送还,并不予赔偿。 禁止在超出用地准则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准许。
首先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的,这里介绍一般情况。
一、老房翻盖需要的审批情况。旧房办理翻建手续,需要有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址拆建申请表,所有要件齐全可以申请办理原址拆建。
二、在自有宅基地上新建房手续办理问题。根据各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向村委会递交申请,然后经镇政府审查后报区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分局,两局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最后再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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