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而判决执行之日则不一定和前两个一致,有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但未必立即执行,如死刑,还要有关机关核准;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之后可能没有立即交给机关,一审判决,给不服判决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二审判决,当时生效。 由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决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限的还要折抵刑期,所以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死刑缓期执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执行期满两年之后要么减为无期或有期,要么立即执行。如果减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两年刑期,体现对死刑犯的一种有优待,可以将两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执行,更不存在问题了。而缓刑考验期限从生效之日算,是因为缓刑本身不具执行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 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而判决执行之日则不一定和前两个一致,有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但未必立即执行,如死刑,还要有关机关核准;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之后可能没有立即交给机关,一审判决,给不服判决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二审判决,当时生效。 由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决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限的还要折抵刑期,所以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死刑缓期执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执行期满两年之后要么减为无期或有期,要么立即执行。如果减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两年刑期,体现对死刑犯的一种有优待,可以将两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执行,更不存在问题了。而缓刑考验期限从生效之日算,是因为缓刑本身不具执行性。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以开证行开出的日期而定的——信用证开出的当天即为开证日,信用证的31条款就是开证日期。
(1)开证日期:信用证开立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客户交单的单证文件要在开证日后。
(2)有效期:L/C证的最后效期,过了这天,信用证就失效,信用证上的一切要求或承诺都不具效力,开证人可要求返回开证保证金,开证行也不再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3)合同签订日期一般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合同是双方开立信用证的一个依据,一般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中约定开立,比如交货日期,成交金额和条件等等。
(4)装运期:即货物必须在装运期内出运,大部分单证文件的签发日期必须在出运日以前,至少是同一日期.比如INV、PL、CO、保险单、检验文件等等,当然装船通知可以晚于出运日,但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装运期主要依据客户的生产日期,通常在收到客人信用证后安排生产,那出运日期就是生产周期+单证制作日期。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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