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这也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这也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这也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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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而全日制用工,是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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