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买卖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房屋坐落位置、房屋买卖价格、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农村居民可以将房屋卖给同村的居民,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一份合同,签署后,还需要征得村委会的许可。
......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对宅基地买卖合同怎么写的相关规定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农村的房屋买卖主体只能是同一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双方要经过宅基地审批的一个手续,因此,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相比,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要明确购买的一个主体,如果购买者不是本村的村民,仍然要进行农村房屋进行买卖,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约定,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房屋的具体信息、房屋的价格以及付款时间的约定、交房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根据双方在实际交易中的具体事宜,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条款,但是一般合同的标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至关重要,一般都需要保留。
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
万鹿勇律师系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成都市涉外商事与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投资评估专家,有着十余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金融、税务合规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 万鹿勇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曾在武汉、成都等地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深谙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之道,并充分注意法律规则、商业惯例及其差异,密切跟踪司法实践的新问题与法学理论的新成果,不仅在为客户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中游刃有余,而且能够前瞻性地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执业以来,成功承办过百余起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公司金融等诉讼及非诉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并曾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减灾中心、青羊教育中心、成都乐家置业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耐特宏涂料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 恪守诚信、专业、审慎、尽责的核心价值理念,以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建筑房地产、公司治理、金融、税收等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宗旨,通晓商业交易规则,密切关注法律、政策、行业、市场变动,为客户量身定造法律解决方案,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万鹿勇律师部分典型案例: 四川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为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一期50亿元中期票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国首例保护濒危植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 张某某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某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某科技公司与华润集团、绿地集团广告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险系列诉讼案件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包工头招用的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某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经律师努力,二审改判为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公诉机关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经过律师专业勤勉的辩护,发现证据间的冲突及合理疑点,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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