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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 2021-05-29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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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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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法律顾问,只办刑事案件。汪世龙执业10年,曾服务于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风控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财税法业务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2020年6月,汪世龙被南京律协授予优秀刑事业务奖。 擅长领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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