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 2021-03-04 21: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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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多数标的物需要通过运输方式交付给买受人,货物在离开出卖人控制后,未交付买受人之前,如发生毁损、灭失,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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