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合同。1、质物的设定。2、质押反担保的期限与范围。3、质押登记及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4、质物的提存。5、甲方的保证与承诺。六、质押的性质。七、违约责任。
......我们应该都知道担保物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那么大家是否知道人们说的质押反担保中这个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呢?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为了保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他的追偿权而设立的一种规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反担保质押人(甲方)
反担保质权人(乙方)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余额内签订一系列合同,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反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
1、被反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下列第 项业务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余额(大写) 。
1)乙方连续为债务人本外币借款进行担保。
2)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担保。
3)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进行担保。
4)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的保函进行担保。
最高金额以前款第1项之借款额,第2-4项下汇票、信用证、保函之面额累计计算,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约定之保证范围及违约责任。甲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以高于最高金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担保业务。每笔业务的金额、起始日、到期日、保费等以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及据此形式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与甲方逐笔办理反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保证合同的权利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协议书》向借款人或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评审费、滞纳金、违约金、代偿所产生的约定利息、逾期保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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