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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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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凤律师
房屋与承租权转让,是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等非居住用房 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者一定要事先弄明白。
首先,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与第三人(即转租的承租人,俗称“三房东“)签订转租合同。如此形成两个既彼此独立、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房屋产权人(俗称“大房东”)与二房东的本租合同,以及二房东与三房东的转租合同,二房东因此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大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三房东之间的转租合同。
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二房东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二房东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从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二房东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均需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但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二房东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大房东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二房东)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东出具的同意书。
第三,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即二房东没有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大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大房东只有权宣告二房东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
第四,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具体表现在: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2、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后租期。而承租权转让后,由于二房东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二房东可以根据其承租房屋(主要是指商铺、写字楼等)的经营状况和自身的资金实力,灵活选取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以谋求更大收益或规避商业风险。比如,二房东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按时支付给大房东,但随着商铺的升值,转租租金高于本租租金时,可以考虑转租获取差价。反之,如果二房东经营状况惨淡,已无力或难以支付给大房东租金,则可以考虑以承租权转让的形式“解套”,并有机会获取第三人(承租权受让人)支付的承租权转让费(俗称“顶租费”),以弥补亏空或赚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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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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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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