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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更新时间: 2021-05-31 16: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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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赌博罪一般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一是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是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三是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四是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五是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六是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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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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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法律顾问,只办刑事案件。汪世龙执业10年,曾服务于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风控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财税法业务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2020年6月,汪世龙被南京律协授予优秀刑事业务奖。 擅长领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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